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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生产管理特别许可实施细则

2022-05-08 17: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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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8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竣工验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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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特种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如下: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2、 监督管理;3、 职责分工;4、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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