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计算标准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高于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支付规定,如改制企业属资不抵债、关闭、停产的,当国有产权收益扣除必须缴纳的有关费用后,按上述标准不足以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时,则按国有产权出让的全部所得进行支付,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对于在1986年10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至2001年10月6日前招收的合同制职工,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照职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时本人的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如果合同未到期,按实际工龄扣除不在岗年限,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不能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支付,并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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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月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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