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垄断作不同分类。 (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 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 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二)依发生的地域划分 依据垄断发生的地域范围,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三)依立法的取向划分 依据立法的取向,可以将垄断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四)依产生的原因划分 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以将垄断分为经济垄断、自然垄断、国家垄断、权利垄断和行政垄断。(五)依市场结构划分 依据市场结构的情况,可以将经济性垄断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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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有的国家垄断行为还是惟一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本来就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的行为,垄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
1、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的协议,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盈利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地位支配市场,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集中。此种情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成为更大的经营者以提高市场竞争的水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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