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个人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要适当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 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 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 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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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因违法违约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一般要按劳动者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赔偿;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金=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月工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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