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商议买房,并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在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针对这种情况,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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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买房房产的分割方式如下: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因为房地产属于期房,双方可以协商房地产所有权和现金补偿;人民法院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如果房产证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则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共同还贷以及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确定产权的一方应当补偿另一方;如果房产证登记了双方的名字,则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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