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调解的确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和程序。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其目的是为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有利于改善争议双方的关系。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伤感情,减少对立,既有利于争议的解决,也有利于日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调解不仅不是浪费时间,还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一旦调解成功,就能及时化解矛盾,大大缩短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以免矛盾激化。调解达成的协议,因为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认同的基础上达成的,也便于履行。调解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与仲裁裁决相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到调解书,争议的处理程序即告终止,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既可以减少仲裁和诉讼程序,也可以节约当事人的人力和财力。当然,当事人可以不同意调解,这是当事人的权利。经过先行调解程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虽已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均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仲裁庭会及时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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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程序是: 1.对争议事项展开细致调查,了解事实真相; 2.调委会主任召集双方主持调解会议,简易争议可由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应听取双方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4.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自觉履行。
双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后,应当选定仲裁委员,在仲裁开始前应当先进行仲裁调解,如果经过仲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和解的,制作调解书并签收送达。如果双方之间的调解不成功的话,应该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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