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和广东省政府《关于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权的通知》,提供如下参考意见: 1、根据上述规定,土地的使用应该符合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2、土地使用权要发生变化,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3、广东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依照广东省政府《关于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权的通知》的规定流转,并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 因此,您提问的问题首先要确定合同的整体效力。像这种没有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集体用地的隐性流转,是不符合规定的。因此,您们可以向当地土地监察部门或人民政府了解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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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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