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在与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向您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约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就意味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被试作正式合同,劳动合同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那么该试用期就是合同的期限,视为用人单位放弃对您进行试用的权利。只要建立劳动关系,不管是否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都应为您缴纳社保。对用人单位来说,社保是劳动合同里不可或缺的条款,对您来说,社保是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要证明您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在招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他们的录用条件;其次,在试用期间,要有严格持续的考核,证明您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因此,您完全可以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您的行为说不,即便您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败诉的风险也在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约定的试用期满之前,如果用人单位找出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的,您大可不必耿耿于怀,安心工作就是了。因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企业不能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您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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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该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没有作出约定,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明确作出规定,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限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因此,这种情况该合同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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