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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故扣减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单位扣工资的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数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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