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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八十七条内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包括: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3、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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