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案件移送书》(附表2),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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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备案申请。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并提交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以及企业库房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及租赁协议等资料。2.审查。提交材料之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则接受备案资料,并发给企业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办理材料一般情况: 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2.安全风险分析报告(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3.产品技术要求(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4.产品检验报告(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5.临床评价资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6.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7.生产制造信息(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8.证明性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9.符合性声明(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10.经办人授权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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