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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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到期后决定续签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提前合理地通知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他。
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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