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是劳动者,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一般来说,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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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1、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用人单位; 2、具有独立财产,独立人格,能够独立参与民事活动,或用人单位基于具有法人人格的总公司授权,以总公司名义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等。
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可以签劳动合同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的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个人与个人订立的是劳务合同,确立的是劳务关系,即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和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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