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第五项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是属于法的效力等级中的法律。按照逻辑推理期房转让也就自然无效。但是按照这样的逻辑思路就会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一部自相矛盾法律的结论,因为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待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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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房产证书的房屋也是可以转让的。但此时物权没有变化,房屋仍属于卖方,买方需要承担的风险比较大。只有违反强制性有效性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才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虽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所以说,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其实也是可以转让的,也就是允许对这样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易。但此时并未发生物权的变动,即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房屋还是属于卖方的,对买方而言需要承担的风险就会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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