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0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除了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外,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但不低于3896*6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51*3个月=16353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1*3个月=16353元。
针对上海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上海工伤十级伤残,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