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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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上海市十级伤残赔偿参考数据:残疾赔偿金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乘以伤残系数的百分之十,再乘以赔偿年限。还包括了,交通费、医疗费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费即实际伤残鉴定费用。
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十级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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