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自然人担任,但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在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他所实施的行为既可能是其个人行为,也可能是公司的代表行为。如果一种行为被认定为个人行为,则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如果一种行为被认定为代表行为,则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两者在处理上截然不同。所以,如何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某一项具体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行为,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通说认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若构成公司的代表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1、具有代表人的身份。一个自然人经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被选举为法定代表人,并经工商登记而公示,即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2、以公司法人的名义。法定代表人必须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如果不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而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则必然为个人行为,而非代表行为。3、在权限范围内。如果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其代表行为无效,除非其行为构成表见代表。 本案中,按照工商登记的日*权公司章程规定,马某林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在日*权公司证照、印章遗失的情况下,为了公司的利益,马某林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财物,没有超越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也就是说,马某林的行为完全具备了代表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因此,马某林以公司的名义对马某创提起诉讼的行为就是公司的代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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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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