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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
行政处罚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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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时吊销汽车驾驶执照、拘留。1、警告是指处罚机构对违反道路交通行为者的警告,该行政处罚具有教育性质,具有强制性质。警告处罚的作用是指出违法行为的危害,促使行为者认识违法错误,不再犯。警告是轻微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初犯,同时其违法行为必须具有情节轻微、结果极小的条件。2、罚款罚款是指限定违法行为者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金额货币的经济处罚,具有强制性。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其执行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具体处罚幅度内执行。3、暂时取得汽车驾驶执照暂时取得汽车驾驶执照是指拘留汽车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汽车驾驶执照的处罚。这种处罚一般比罚款更严格。暂时取得汽车驾驶执照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4、取消汽车驾驶执照取消汽车驾驶执照是取消汽车驾驶执照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处罚。吊销汽车驾驶执照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处罚合并使用。5、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者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行为者、违法情节严重、严重影响或严重危害结果的处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拘留的时间不是从羁押日期,而是拘留处罚的通知上记载日期开始计算。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后不按规定受理、登记的;(二)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三)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严重的;(四)对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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