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部分损失。 二、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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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仍然在医疗期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医疗期已经结束的,需要按照工作年限进行赔偿经济补偿金。
公司解除合同: 1、因员工过错的,公司可以不赔偿; 2、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除合同的赔偿。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需要支付员工的赔偿金。具体的标准是,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赔半个月,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但是赔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 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如果是违法解除合同(如未按提前30日通知的),赔偿金的金额,是上述标准的二倍; 4、公司裁员解除合同的赔偿。赔偿的标准也是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但是这里就没有12个月的限制,工作多少年就补多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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