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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是否指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时限

2020-09-14 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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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5 回复

专业分析:

因为实际竣工日、工程完工日、转移占有日和验收合格日四者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当事人经常对竣工日期产生争议。只有确定竣工日期才能判断出承包人是否如期履约、何时进入结算期、工程风险何时转移施等重大问题。承包人逾期交工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额外支付工人工资、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等,故必须重视竣工时间。为解决对竣工时间的争议,《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要充分利用该法条,承包人应当做到:1、尽量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32.4条有关于竣工验收通过,送交竣工报告日期是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可以将竣工日期提前;32.3还有逾期不予验收或不予提出整改意见视为认可验收报告的规定。2、承包人不仅要递交验收报告,还有递交诸如技术资料、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如果递交的竣工资料不完整则不产生“逾期视为认可”的法律效果。3、承包人要收集能够证实发包人收到完整结算报告和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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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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