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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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欲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均需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一般包括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正常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以及终止劳动合同辞退等五种情形,此外对事实劳动关系而言,还有终止劳动关系辞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送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对事实劳动关系而言,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用人单位的辞退通知书没有送达劳动者,该通知书则是无效的。
企业以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以下条件的有效: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仍然未联系到劳动者;其他。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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