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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有哪些?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是?

2020-09-09 18: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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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09 回复

专业分析: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市场公允价值对应份额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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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以下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和转让比例是最重要的两个因素,一般情况下,股权价格系买卖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无需与股东转让的出资额相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市场上常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可称为“出资额法”。 第二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资产评估后价格确定,可称为“评估价法”。 第三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第四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公司净资产来决定,这种做法类似于评估价法,但是需要受让人承认公司的净资产,否则还是建议通过资产评估公司对公司进行评估后,以其价格作为标准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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