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抵押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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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抵押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5、可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 6、可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的必要材料。
办理房产解押手续的材料有: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携带身份证、房产证和其它必要性材料到银行办理解除抵押的手续。购买房屋没有全款购买时,需要将房屋抵押给银行,银行提供贷款,解除抵押就需要偿还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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