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辩护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其申请,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法庭当庭予以驳回。其理由:一;(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根据该法条规定,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权利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大多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但有时也会出现公诉人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对该情形如何处理,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回避,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回避除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而不得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往往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公诉人并不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二,公诉人在庭审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鉴定人、院长或审委会指令回避外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据此,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公诉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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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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