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应当以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为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3、执行上款规定有困难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以下列标准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 (2)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以加班加点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收入(即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工资性津贴、补贴之和,不包括奖金)为计发口径。 4、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5、计发加班加点工资时的日工资,按加班加点上月列入计发口径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20.92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八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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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如下: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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