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怎么样才算加班加班费如何计算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对不同工作时间制度加班费的计算进行了规定,其最后一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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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1、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费标准。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选择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但是,对于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代替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2、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费标准。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 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8小时(或40小时),但如果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则超过的部分应视为延时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自然也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问题。 3、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标准。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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