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优抚标准: 北京市民政局公布了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新调整方案。调整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据新方案,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以城市、农村划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其中孤老烈士遗属城市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359元上调到1406元;农村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83元上调到914元。 此外,在乡残疾军人也将按月定期发放补助,一级因公伤残军人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235元上调到1278元。 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将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放。 三类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对象原标准(人/年)上调后标准(人/年) 一级因战伤残军人 18900元 22680元 一级因公伤残的军人 18300元 21960元 一级因病伤残军人 17700元 21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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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工(公)5000元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 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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