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优抚标准: 北京市民政局公布了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新调整方案。调整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据新方案,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以城市、农村划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其中孤老烈士遗属城市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359元上调到1406元;农村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83元上调到914元。 此外,在乡残疾军人也将按月定期发放补助,一级因公伤残军人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235元上调到1278元。 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将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放。 三类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对象原标准(人/年)上调后标准(人/年) 一级因战伤残军人 18900元 22680元 一级因公伤残的军人 18300元 21960元 一级因病伤残军人 17700元 21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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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退伍军人,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对退伍军人民政部2018年优抚标准是:由镇(办)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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