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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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首都教育”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14日,市教委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检查学科类培训机构发现问题的通报》(京教函〔2021〕470号)。 通报指出,近日,市级检查组对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部分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实地查访,发现个别机构存在休息日组织开展培训、公示信息不规范等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休息日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机构 1.北京市朝阳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地址:劲松富顿中心B座201; 2.北京市海淀区高思超常教育培训学校,地址:复兴路29号翠微百货B座5层; 3.北京市海淀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地址: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写字楼东9层。 二、公示信息不规范的机构 1.北京市西城区瑞思学科英语培训学校,地址: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8号楼2层201- 2201、2202; 2.北京市朝阳区新年华培训学校,地址:劲松三区甲319号。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执法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机构立即整改。 各区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双减”工作各项要求,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全面落实监管要求。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双减”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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