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和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一条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之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不低于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没有休假,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报酬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支付加班费;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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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加班费规定的标准是: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对加班费规定的标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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