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在我国立法上的独立地位,源于《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该规定使得不当得利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独立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对受损人的这一返还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纠纷是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 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可以将不当得利划分为两大类: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损人给予的,也就是说这种不当得利是由受损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主要包括自始目的欠缺(如非债清偿)目的不达(如预期目的不成就)和目的消灭(如解除条件成就)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非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和求偿不当得利。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侵害他人权益而获益,主要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财产而收取租金、占有消费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而获益以及其他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获益的情况。支出费用不当得利是指未经许可在他人财产上支出费用,从而使财产所有人得益。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损人误认他人之物为自己之物,因而在该物上支出费用。如误认他人之牛为自己之牛而喂养。求偿不当得利是指受损人向第三人给付以便解除受益人对该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从而使受益人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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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指的是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了一定利益,但是同时给别人造成了损失的行为,而不当得利纠纷,指的就是因为不当得利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般是要求当事人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处理不下就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有: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2、他方受有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得利和受损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指受到的损失是得利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的人的损失和得利的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来说就是对“不当得利”进行认定时应该严格按照合法性标准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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