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辞退怀孕女工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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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怀孕女职工符合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无过失辞退女职工,不能在经济性裁员时辞退女职工,但是可以因为女职工的过错辞退女职工,比如女职工在试用期怀孕,则可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被辞退;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女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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