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控告人:李XX,男,现年35岁,汉族,XX省XX市人,农民,家住XX市办事处院内(死者之夫)。被告人:王XX,男,现年47岁,汉族,XX省XX市人, XX区卫生院院长,家住XX卫生院。请求事项:一、要求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玩忽职守者王XX,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二、要求XX区卫生院偿付安葬费壹仟元及死者之子XX抚恤金贰仟伍佰元。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凌晨XX时XX分,控告人之妻张XX因产前大出血被送至XX区卫生院急诊(前胎曾作剖腹产术),该院院长王XX听取了经管医师吴XX诊断病情后的汇报。吴XX提出由妇产科唯一的医师凡XX参加剖腹产手术的建议,并通知天明即作手术(因当夜停电)。XX月XX日上午X时,被告王XX来到病房见张下肢浮肿已至腹股沟部,宫底在脐下四指,无宫缩等症状,在场保健员朱XX建议即行手术,同日下午5时,产妇全身水肿,宫缩无进展,病情严重,经管医师吴XX建议立即转院或即行剖腹产手术。但是,被告王XX对医护人员的上述正确意见均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具体措施。被告明知产妇病情严重,唯妇产科医师凡XX参加会诊,方能保障安全,否则应当立即转院。但被告不顾产妇家属的请求,仍安排凡XX继续下乡搞计划生育工作。更为严重的是XX日上午XX时,产妇宫缩加强,胎心音消失,病情危急,但王XX仍然让凡XX下乡,而未采取及时的抢救措施。至 10时,产妇岌岌可危,王方派人寻找凡XX。同日下午1时4O分凡仍未归,产妇张XX终因未被及时剖腹,子宫破裂合并低血容量休克,于1时45分死亡。XXXX年XX月XX日,原X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认定产妇张XX之死为“一级医疗责任技术事故”。被告王XX,身为医院院长,竟玩忽职守,对病危产妇漠不关心,不积极组织会诊小组,让妇产科唯一医师离院下乡,置病危产妇于不顾;不采纳医护人员的合理建议,及时为产妇作剖腹产手术或及时转院,致使产妇张XX长达36个小时之久未得到及时医治,以致病情恶化死亡。后果严重,影响极坏。有关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并不能代替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医疗卫生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及第13条第二项之规定,特告于你院,请依法立案、侦查、起诉。此致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具状人:李XX代书人:XX市法律顾问处律师XX附: 1.《XX市卫生局X卫字[84]第05》一份。 2.X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报告》一份。 3.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另呈于XX市人民法院。 4.证人凡XX,女,40岁,XX区卫生院妇产科医师,家住本院。证人吴XX,男,40岁, XX区卫生院外科医师,家住本院。证人朱XX,女, 31岁, XX区卫生院保健员,家住本院。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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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一般都是自己负责,因为你也没和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只是自己撞到死物上了。也就只能自己负责。除非其他车辆有明显过错的,又有监控(也就是有证据证明其他车辆影响了你,才导致你发生事故的)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一般都是次要责任。你自己是主要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要求被告人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文书。需要一下要素: 1.上诉人(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2.委托代理人 3.被上诉人(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 4.上诉请求 5.上诉事实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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