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XX工程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户。
负责人:
XX,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
XX,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
支付工程款1002543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自2011年6月28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原、被告签订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XX路XX号的XX项目基坑边坡支护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质量要求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期完成该项目,并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总工程款为1785663元,被告在支付了783120万元工程款后,无故
拖欠工程款1002543元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青岛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山东XX工程公司青岛分公司
2013年8月8日
上面是被告公司起诉状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