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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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交社保,职工不能单独以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为由请求赔偿,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职工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包括: (一)医疗保险:赔偿职工患病时应由医疗保险承担的部分; (二)失业保险:赔偿职工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三)工伤保险: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养老保险: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生育保险: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可以向社保机构举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或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依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付,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企业不给员工买社保的赔偿: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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