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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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房屋赠与通常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房屋建造时所占用的土地一般都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个人并没有完全获得该房屋的产权。所以只有符合农村房屋赠与的条件,该农村房屋的赠与才会在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的作用下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房屋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是赠与的,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按赠与的情形进行判决,但具体情况还要根据案情确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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