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的主体必须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下属各级保险公司 (2)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投保人所有或管理并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财产。不得虚构、假设,否则合同无效。 (3)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采到书面形式,并应做到条款齐备、文字含义清楚、表语准确、程序合法,防止发生无效、违法合同,或酿成纠纷。 (4)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使用规范的示范文本,有特殊要求的,应报经省、直辖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自行制订,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并只限自己使用。 (5)财产保险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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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之前谨慎挑选保险公司; 2、准备投保时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3、针对保险对象选择保险合同; 4、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 5、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
注意下列内容: 1、注意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有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2、注意空白期的约定。空白期是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 3、注意险种的选择。 4、注意对自己的信息要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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