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的定义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使用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1]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③备注。④变更记事。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发证机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针对土地使用证上面的法律是什么意思,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在共有土地面积中所分摊的面积,标注在土地证上。 分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标注在房产证上。二者不是一个意思。 计算方法: 1、房屋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楼房总建筑面积×楼房占地面积。 2、分摊面积=分摊系数×各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系数=需要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土地使用面积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占地面积,即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共占的面积。 2、建筑面积,仅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3、居住面积,指室内居住面积。 此外,土地共用人之间所占地表和空间位置及不同用途对土地利用有一定影响,可在分摊面积时将这些因素折合成不同系数加入到分摊面积的计算中去,从而使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的分摊更接近实际、更合理。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在共有土地面积中所分摊的面积,标注于土地证上。土地使用面积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居住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楼房总建筑面积×楼房占地面积。一般分为以下三种: 1、多层住宅的公摊面积大约会在10%-13%左右; 2、18层以下的点式或者板式住宅,其住房公摊面积大约会在13%-17%左右; 3、30层以上住宅,其住房公摊面积大约会在25%左右。一般住宅的公摊面积包括电梯井、楼道、消防通道、小区园林规划、小区专用配电室、公共大堂、楼道、以及户与户之间的共有墙体等等,这些所有人都可以使用的区域属于公摊范围,相反,仓库、停车位以及售楼部等等个人使用,或者售楼单位自营自用的部位,则不再公摊范围之内。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