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凡来我县投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产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只审批可研报告,境内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投资项目在项目投产营运后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2、减少对企业设立的限制。涉及需要前置审批许可的,各有关部门应从速从简办理。对生产型项目,投资者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可先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对中小投资者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在投资人有承诺或信用担保前提下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至法定注册资本金的10%,最低可降至3万元(人民币,下同)。 3、办理手续实行限期办结和并联审批服务。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中心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延时追究”机制。本县权限内当场研究办理;当场确实不能办理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上级审批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及审批条件确定专人带领跑市跑省跑部。投资者上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安排专人指导补充完善。达到审批标准后,在前面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或转报。投资者请示的问题,主管部门如不能当场答复,须在一周内书面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4、建立帮办服务责任制。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由一名正县级领导帮办;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下的,由一名科级领导帮办。帮办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协调、办理投资者兴办企业过程中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及生产经营中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 5、实行收费减免。凡投资兴办工业性生产项目的,在办理工商、税务、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有关手续时,除应缴的上级相关规费外,只收取工本费。对中介组织为招商引资提供的服务收费帮助协调,实行减半征收。 6、实行服务、收费举报查处制度。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各种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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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如下:投资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呈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订立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并同时呈报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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