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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
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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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2、有经营场所; 3、经营范围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1)外国投资者信用良好,具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4亿美元,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信用良好,具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了十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和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3)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这些投资公司为小型投资者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他们可以组织起来,以获得大规模投资所带来的好处。 A.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交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 B.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以上为投资公司注册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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