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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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不能的认定标准: 1、合同履行成本过高,超过当事人可预见的范围; 2、标的物灭失; 3、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 4、不可抗力。
不签劳动合同的赔偿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的,需要从第二个月起每月赔偿给劳动者双倍的工资,但至多赔偿不超过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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