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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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打算续订的;劳动者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已经重新就业;劳动者已经开始依法领取养老金,未打算再就业的;其他。
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例如不按约定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工资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则按应付工资的零点五倍到一倍的标准来加付赔偿金给劳动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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