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后,如果劳动者提出与劳动单位解除合同的,还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吗总的来说,在受到工伤后,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留在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在此间,无论劳动者去或留,都同样可以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一、工伤职工要求留用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甚至疑似职业病而在诊断留医观察的,用人单位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认定为非法解雇,要作出经济赔偿。所以,如果工伤员工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实在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而具体的津贴标准则视职工的伤残程度而定。二、工伤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需给付补助金经伤残认定后的工伤职工如果要求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36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金。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以上提到的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金,按照法律的规定,需要工伤劳动者在经过工伤认定后,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才有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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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离职的,一般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除非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比如用人单位严重拖欠工资的、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的、不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的等。
劳动者自愿辞职后其没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必须要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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