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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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50岁退休的规定:档案在街道社保所存放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提前一个月向区县社保中心提出书面退休申请。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书面提出申请。 2、社保所在该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填写《养老保险清算个人账户申请表》到区县社保中心,打印《个人账户清算单》,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后,社保所凭《个人帐户清算单》和《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填写《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当月20日前报区县社保中心; 于次月5日后到区县社保中心领取存折并发至退休人员。 4、符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社保所负责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享受相关待遇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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