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监察大队不是还进行调查和处罚了吗,工资明细上没有单位名称,处罚单上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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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确立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根本要件,只要存在用工关系即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以下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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