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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与一般人格权的区别

2022-11-10 16: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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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一般人格权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在内容上是不可能列举穷尽的。但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可以将一般人格权广泛的内容概括进去。这就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乃一般人格权的三项基本内容。1、人格独立。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地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首先,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独立的人格只有主体自我能进行支配,依照自己精神生活、物质生活的需要而支配,不得由任何他人进行支配。其次,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干涉。人格为权利主体的做人的资格;保障人格独立,应由权利主体的意志决定,他人无权干涉。再者,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控制。2、人格自由。人格自由是一般人格权的另一项基本内容。它是经过高度概括、高度抽象的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作为一般人格权内容的人格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保持人格的自由。人格自由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地位,民事主体人人都有保持自己人格的自由。人格是作为人的资格,这种资格与生俱来,与人不可分离,主体只有保持自己的人格,才能使其成为主体,而不致成为他人的财产。保持人格的自由,就是主体保持自己做人的自由。任何人企图将他人变成私人的财产,就是侵害人格保持的自由。(2)发展人格的自由。人格为与生俱来的资格,但主体在其生存期间,却可以采取多种方法,例如接受教育、刻苦修养、不断深造、加强锻炼、接受治疗等等,发展自己的人格,完善自己的人格,使自己成为更完美、更完善的人,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资历、经验、知名度等,使自己的生活更具美的色彩,为社会做出更多的有益贡献。在这些方面,权利主体享有充分的自由,以发展自己的人格,完善自己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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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性质不同 1、人格尊严权性质: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 2、名誉权性质: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变现形式不同 1、人格尊严权变现形式:人格尊严权具体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 2、名誉权变现形式: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有区别的,人格权是人格权体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心自身权益的保护。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认为人格权指公民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在法律上,人格权是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等等。还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人的基本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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