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抵押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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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材料有:申请书;抵押合同;以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抵押登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的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需要提交房屋共有权证等相关证明;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利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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