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办法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修,导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够的热量造成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供热单位应退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热源单位应当给予供热单位赔偿,赔偿金额按计费面积实际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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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法合同的处理办法,通常情况下法律会使该合同无效,并要求违约方向另一方进行违约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若是合同的订立已经违反了法律,则该合同自始无效,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受到损失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订立合同的一方进行违约赔偿,该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应该以无过错方受到的实际损失为标准。
供热违约金的依据主要是供执合同。所谓的供热违约金主要就是以滞纳金的这种方式来征收的。 供热条例中明确规定,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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