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的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条(一)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什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的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结清工资与赔偿损失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用人单位应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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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资格审查, 二、标的, 三、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 四、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或)技术标准, 五、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方法, 六、成果验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八、留置条件, 九、提取(交付)定作物的方式及费用负担, 十、交付定金的时间、数额及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十一、余款的支付及支付期限, 十二、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十三、保密条款。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在用工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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