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情形不一样。第一款指的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超过一年不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中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一样的。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情形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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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有:1.双倍支付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4.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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